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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 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 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大 力鼓励、扶持和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做到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扶持。在办理立项、招标、投标、用水、用电等方面,个体 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三、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成立“柳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政策、组织 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市四套领导 班子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系制度。凡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等问题的文件规 定,必须经过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然后按法定程序办理。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在发展中出现的日常事务,每季度召开有关部门和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运行分析会,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发展中 遇到的问题。   各县、区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本地经济、帮助群众致富的一项重要工 作和主要职责,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加强引导、协调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个 体私营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促其健康、快速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监督管理。坚决 执行中央有关市场办管脱钩的规定。   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联系的桥梁,主要任务是做好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策工作,应“团结、引导、服务、扶持”其发展非公 有制经济。   个协、私协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进行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市、县(区) 个协、私协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维护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利,反映其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法律咨询、业 务技术培训等服务。   四、对外地来柳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离退休、停薪留职、 辞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凡具备条件的,凭身份证,均 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行业和 商品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规定的经营许可 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得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有关部门、单位、 企业不得借此而干涉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和上述人员搞“挤、卡、压”。坚持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垄断经营。   五、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和劳动部门证明,申请3至6个月临时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试营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营业时间超 一年以上的,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凡在夜市、早市、双休日市场及下 岗职工自立市场从事经营的,一年内只登记、不发照,只收卫生保洁费和治安管理费。   六、实行收费项目目录制和收费方式一票制制度。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市辖区、 各部门对各项收费应列出目录并经市财政局、物价局按国务院的规定,按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进行审批后方可收取,全部上交市收费局统一管理和安排。实行收费方式一 票制,并将收费目录、项目、标准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凡没有标明的收费项目或实 际收费高于原定标准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可拒交并予以举报。收费员要经物价部门 培训合格后戴证上岗执收。设立举报电话。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一经查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具体条款另定)。 在一票制收费未定方案前,可采取定时定点“一条龙”办公的办法暂时解决缴费问题。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拿出方案,年底前要实施一票制。   七、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对个体私营业主的“办事限时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于手续材料齐备的当天受理,当天审核, 两天内发照。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私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 效手续材料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私营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手续材 料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 量、按期供水;私营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要在5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要在1 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对私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退还优惠的实施,由同级财 政负责返还,审批表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业主填表上交后,各有关部门要在1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财政原因暂未能当年返还的,可列入下年其他支出,半年内 兑现;对个体私营业主符合享受免交城镇增容费政策的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 出审批表格,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的审查认定及其他审批 手续。   八、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信贷环境。市财政从1998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列支2 00万元,三年内拿出600万元,专项存在市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作为发展个体私 营经济的风险抵押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生产,扩大规模。项目由市个私经济领 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市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按金融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为有资产抵押和担保的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抵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市委政 策研究室会同有关单位拟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和无形资产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 资入股。   九、鼓励外地人员来柳投资办企业。市外来柳人员连续三年累计纳税额达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上者,可一次性申办三人户口入户,免交城市增容费。   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离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兴办 私营企业或到这些企业工作,其原有职级、身份不变,三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 定比例工资(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其他工资性补贴照 发;三年未办理辞职手续,由原单位办理在机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及保 险转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管,保持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十一、鼓励离退休知识分子从事技术咨询、信息等中介技术服务。凡具有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离退休知识分子,经专业行政管理部门资职认定, 可凭上述证件和身份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等中介技术营业执 照,从事中介技术业务。   十二、鼓励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 理录、聘用手续及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接转手续。军队复转业人员和属于国家 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个体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 计算,人事关系及档案放在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属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 事部门给予办理录聘用制干部手续,人事关系及档案放在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管。   十三、凡录用本市初次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分流职工达职工总数20%以上的私营企业,返还其缴纳的所得税50%一年。   十四、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 输和产品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以及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 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凡纳入市“菜篮子工程”项目和经有关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对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成片开发投资,或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 产的,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相应的投资经营合同。在其投资经营收益期前, 除收取土地、水面资源使用(承包)费外,免征免收一切其他费用,从有收成之年起 免征农林特产税五年。   十五、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三年以上并安置原企 业三分之一以上在册职工的,自承包经营之日起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减 半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抵减原国有企业的负债。   十六、新开办的私营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可返还企业所得税一年,私营企业免 交工商行政管理费。   经民政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的社会福利生产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 员占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暂免征所得税;低于35%~50%的, 减半征收。   利用列入国家“三废”目录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环保部门出具证 明,三年内返还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税。   十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参股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集团的成员,组 成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参与的企业集团或股份制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业主采取收 购、兼并等形式,取得国有、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联合等形 式,取得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权。   十八、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兴办海外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 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委托代理可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凡符合两年平均年出 口供货额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报进出口 经营权;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需出国的,由县级以上个体私营 协会或工商联出具证明,公安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流会和 招商引资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组团参加,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安排。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十九、经过民政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用于教育、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捐款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私营企业用于公益事业、救济性捐款在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体户、私营企业 需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的,可依法领取、使用增值税发票。   二十、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畜禽繁育场,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给予零税率照顾。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 0万元以下,可在3~5年内折旧完毕;主要活动经费,如差旅费、正常接待费、会 议费,可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凡条件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 称规定的,均可申请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十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雇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统筹金,参加社 会保障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定)。   二十四、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 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由于乱收缴执 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必要 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诱导、强迫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并借机侵占其合法财产。   实行检查评比报批制度。凡未经市政府及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国家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检查、评比,否则,个体户、 企业有权拒绝或举报。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家乡的 优良传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不得侵害雇用人员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档次及规 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对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进行表彰和 奖励,授予“先进个体工商业者”、“先进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劳动模范 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评为劳动模范。   二十六、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下发的政策规定如与本文 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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