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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柳发[1997]71号颁布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 柳发[1997]71号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胞)到柳州市投资的人员,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进外资到柳州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引进外资到柳州市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 偿贸易项目等做出贡献的国内法人和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已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直接投资(不含由我 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待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 门验资、验收,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属国家鼓励投资的农、林、牧、渔业及以固定资产投和为主的工业项目,按 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1%计算奖金。以上奖金,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市财政局支付;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二、凡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外 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计算奖金。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三、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日算起,按该项目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 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费收入中支付。   四、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日算起,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3%计 算奖金。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五、介绍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承包工程的个人,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总金额(按 国家外汇折算人民币)的0.2%提奖;介绍劳务输出的个人,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 所得劳务收益(以国家汇价折算人民币)的1%~2%提奖;介绍补偿贸易项目的个 人,由受益单位生产效益后按补偿贸易项目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1%提奖。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国内法人和公民以及华侨、港澳同 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须与柳州市外经贸局签订引资协议。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其他 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企业签订引资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办 法。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由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经合 作的中外双方认可签字,外方资金实际到位后,待项目竣工或营业,经有关部门验收, 按验资后的金额,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或者受益单位发给。如项目的中方企 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放应付资金的50%,其余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 清。引荐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数 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对外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 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 获奖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引荐人获奖以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由外商在独资、 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对支付奖金单位进行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发[1993]41号文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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