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6日 甘地税征[2000]2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过程中需要
强调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能制定具体的文明办税各项公
示制度,量化责任,公开办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服务,进一步增加税务
执法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文明办税”八公开“内容的
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每个基层征收单位都必须按照”八公开“的要求切实做到税
收法规,办税程序、工作制度、岗位责任、服务标准、工作纪律、处罚规定这些内容
的全部公开,使每个税务干部在办税过程中都能以”八公开“原则内容来规范自己的
行为。
三、各级地税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八公开“执行情况的检查,
可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重点巡查等方式,及时从征收大厅和税务分局(所)设
立的举报箱、举报电话、意见簿、行风评议中广泛收集社会各界人土对文明办税”八
公开“执行情况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使文明办
税工作取得实效。
四、各地要把文明办税”八公开“做为岗位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
容,对不认真执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省局督查实施
意见处理。对在执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中仍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者,要追究单位
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每年年底要把执行”八公开“实施情况以及好的做法
的经验上报省局宣教处,以便今后不断充实和改进。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
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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