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地税[2000]29号颁布时间:2000-05-08
2000年5月8日 甘地税[2000]2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逐步使征管工作
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精神,结合我省
地税征管实际,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促进征
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征管质量是完善征管改革、强化管理的重
要环节,是检验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确保征税行
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必由之路。
第三条 征管质量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十率”,主要内容是:登记率、
申报率、征收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清欠率、申报准确率、检查率、查结率、处罚
率和均衡入库率;第二部分为“十项”基础征管工作,主要内容是:户籍管理、定额
管理与建帐建制、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申报审核、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
违章处罚、征管资料和办税服务厅建设。
第二章 “十率”考核指标及内容
第四条 登记率,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衡量税务登记对户籍管理的控制程度,以利于强化税源控管,减少漏管户。计算
公式为: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
它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具体数值界定:
1、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检查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2、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通过年检的户数加当年新办理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3、其它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申报率,指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了税务登记
应申报纳税的户数减去非正常户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
以利于改进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申报水平。计算公式为: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具体数值界定:
1、按期申报户数,指检查期内能够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总户数。包括电
子申报、邮寄申报和纳税手册申报;
2、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指检查期内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减去已注销税务登记
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歇业户数、经认定破产清
算的企业、审定的达不到起征点的户数和因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
款的户数;
3、金融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按季或按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缴纳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
位一次申报缴纳数月或一年税款的视同为按期申报;
4、非正常户,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户。
第六条 征收入库率,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以及清
理应缴纳的欠税和查补的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领量纳税人实际屉行税款支付义务的
程度,以利于采取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计算公式为:
征收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清理的欠
税+查补的税款)〕×100%
具体数值界定:
1、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指检查期内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
2、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指检查期内纳税人按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
3、清理的欠税,指检查期内清理补缴的以前年度欠税和本期欠税数额;
4、查补的税款,指检查期内上级机关、本级稽查局(分局)、本征收机关查补
入库税款之和。上级机关查补的没有入本征收机关的税款除外;
5、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清理的欠税和查补的税款在检查期内征收入库的应
包括在实际缴纳和应缴纳的税款之内。
第七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与逾期未缴纳税款
的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于采取有效
手段,加大清欠、防欠的力度。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户数〕
×100%。
具体数值界定:
1、逾期末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指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未申报缴纳税款
的户数与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已到期仍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户数之和中已加收滞纳金的
户数;
2、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户数不包括经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税
款的户数;
3、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应等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户数。
第八条 清欠率,指已清理入库的陈欠与新欠的数额与期末陈欠与新欠数额之间
的比例。主要衡量清理企业欠税的程度,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有针
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计算公式为:
清欠率1=〔已清理入库的陈欠数额/期末陈欠数额〕×100%
清欠率2=〔已清理入库的新欠数额/期末新欠数额〕×100%
具体数值界定:
1、陈欠,指检查期以前三年形成的欠税;
2、新欠,指当年形成的欠税。
第九条 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审核查证获得的应纳税
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于为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依
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行为。计算公式为: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审核查补的
税额)〕×100%
具体数值界定:
1、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指检查期内辖区纳税户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款之和;
2、审核查补的税额,指税务机关通过审核、检查纳税申报表,对申报不实的纳
税人查补的税款。
第十条 检查率,指税务机关实际检查的纳税户数与应检查户数以及举报案件、
转办案件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稽查的覆盖面和检查面。计算公式为:
检查率=〔实际检查户数/(应检查户数+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具体数值界定:
1、应检查户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度应检查比例为50%-70%;个体工
商户年度应检查比例为30%-50%;
2、举报案件,指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直接举报辖区内的涉税案
件;
3、转办案件,指上级或同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公、检、法机关以及其他
部门转来需要查处的案件;
4、对纳税户的检查,主要指专项检查和发票检查,以稽查通知、稽查文本和检
查表为依据。
第十一条 查结率,指税务部门已查结的纳税户数(案件数)与实际检查户数
(案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税务机关对检查的纳税户的查结程度。
计算公式为:
查结率=〔查结的纳税户数(案件数)/实际检查户数(案件数)〕×100%
具体数值界定:
1.查结的纳税户数,指税务机关已检查结束,有检查结论的纳税户数,包括经
检查没有发现偷逃税行为的纳税户和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户,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
的案件;
2.实际检查户数应与检查率指标中的实际检查户数相等。
第十二条 处罚率,考核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实际处罚的纳税户数与应处罚的
纳税户数之间的比例;二是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
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面和惩治程度,以利于提高执法水平,扩大处罚面,提高
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计算公式为:
处罚率1=〔实际处罚户数/应处罚户数〕×100%
处罚率2=〔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具体数值界定:
实际处罚户数、应处罚户数,指检查率中实际检查的户数中违反税收政策应该进
行处罚的户数。
第十三条 均衡入库率,指每季度实际完成税收任务数与全年计划任务数之间的
比例。主要衡量税务机关对征收税款的均衡入库程度,以利于税款的及时、均衡、足
额入库,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计算公式为:
均衡入库率=〔每季度实际完成的税收任务数额/全年计划任务数额〕×100%
第三章 “十项”基础征管工作考核指标及内容
第十四条 户籍管理,主要考核:
1、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日常管理,包括停歇业审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非正常户的认定;
3、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
第十五条 定额管理与建账建制,主要考核:
1、定额核定,主要从定额核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定额核定是否准确、定期定额
征收的范围是否扩大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设置帐簿的纳税人的纳税认定等方面进
行考核;
2、定额调整,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定额调整制度,定额调整是否准确、合理、合
法;
3、各地应建帐的比例,以地区确定数为准;
4、对个体私营企业账簿设置情况的检查(包括复式帐和简易帐);
5、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情况。
第十六条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主要考核: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2、农村零散工商税收委托代征情况;
3、运管部门代征地方税情况;
4、印花税委托代售情况;
5、其他地方税种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审核,主要考核:
1、纳税申报资料的其实性审核分析情况;
2、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指标审核分析情况;
3、减免税批复情况、低税率征收情况、企业亏损认定情况等项工作的审核分析;
4、对审核出的有关问题举证确认情况;
5、对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的问题进行评定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发票管理,主要考核:
1、统一发票使用计划的报批,普通发票的保管、发售、缴销情况;
2、发票的检查情况,包括对特殊行业发票的检查;
3、违法票据举报案件的查处及兑现奖励情况;
4、代开发票和发票保证金的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税源管理,主要考核:
1、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有无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的情况;
2、营业税起征点的确定执行情况;
3、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落实情况;
4、营业税资料普查、地方“三税”普查、对重点税源的监控情况;
5、欠税的清理情况;
6、延期缓缴税款的审批情况;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稽查,主要考核:
1、选案管理情况,包括稽查对象的确定、举报中心的设立、案件受理等情况;
2、稽查实施情况,税务稽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实施税务稽查;
3、稽查案件的审理管理,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案件的审理;
4、稽查执行情况,包括文书送达、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偷逃抗税案件移送比
例、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违章处罚,主要考核:
1、各项税务违法、违章制度的贯彻情况;
2、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3、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有无因处罚不当而引发的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十二条 征管资料,主要考核
1、所有涉税文书、资料是否符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
2、重点检查各类纳税申报表、定额核定的有关文书、企业财务报表、减免税审
批表、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发票管理台帐、定额核定和调整通知书、
违章处罚的有关文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催缴、限期缴款通知书等;
3、纳税人档案资料情况;
4、征管报表的报送情况;
5、各种征管制度的建立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主要考核:
1、办税服务厅设置情况;
2、窗口设置情况,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务是否能集中统一办理;
3、优化服务情况,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实行首问责任制,计算机配备使用情况,公布办税流程;
4、公开办税,包括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纳
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项目及标准、公开收费标准、
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部门;
5、规范服务行为,坚持着装上岗,实行挂牌服务,文明服务。做到优质高效、
敬业爱岗、公正执法;
6、设施齐全,环境整洁。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总分值为2000分,“十率”考核为1000分,
每项指标100分;“十项”基础征管工作考核为1000分,每项指标为100分。
第二十五条 征管质量“十率”考核中,登记率、申报率、征收入库率、滞纳金加
收率、申报准确率、检查率、查结率等七项指标的评分标准,以计算出的每项考核指
标的百分比乘以100作为实际得分;
处罚率以两项考核指标的百分比相加乘以100,再除以2,计算得分;
清欠率以两项清欠率的平均值计算得分,具体如下表:
陈欠清欠率 得分
40%以上 100
30%-40% 90
20%-30% 70
10%-20% 50
1%-10% 40
新欠清欠率 得分
80%以上 100
70%-80% 90
60%-70% 80
50%-60% 70
40%-50% 60
30%-40% 50
20%-30% 40
10%-20% 30
10%以下 20
均衡入库率的评分标准为:每季度达到25%以上的得100分,每少一个百分
点扣2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我省各地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和纳税对象
参差不齐,为了兼顾地区和纳税人的差异,征管质量考核实行按纳税对象确定弹性幅
度的达标标准。
第二十七条 征管质量“十率”考核标准如下
(一)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二)申报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三)征收入库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为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四、滞纳金加收率,按应征数计算达到85%以上。
五、清欠率,陈欠至少达到40%以上;当年发生的新欠必须达到80%-100%。
六、申报准确率90%以上。
七、检查率
1、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面为50%-70%;
2、对固定个体工商户的检查面为30%-50%;
3、对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院校、武警、部队、社会团体的检查面为50%以上。
八、查结率85%以上
九、处罚率
1、按户数计算的为80%以上。
2、按罚款数额计算的为10%以上。
十、均衡入库率,按季考核达到25%以上;上半年工商税收、国有企业所得税
和教育费附加达到48%,全年税收收入达到100%以上。
第五章 考核对象
第二十八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基层税务所,各级征管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各级发票管理所,各级稽查分局和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九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范围为基础管理、征管改革、税务稽查、税收计划和
税收政策,涉及到征管、稽查、计财、税政等部门,考核时可将范围延伸到办税服务
厅、管户责任人和纳税人。
第三十条 农业各税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农村税务所暂考核登记率、申报率、征收入库率等“三率”和户籍管
理、定额管理与建帐建制、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发票管理、税源管理、违章处罚等
六项基础征管工作。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三十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从2000年开始,实行下考一级的方法。基层各征收
单位要按本办法建立“十率”月度或季度考核责任制和“十项”基础征管工作半年考
核责任制。县(市、区)地税局每半年对基层各征收单位考核一次;地、州、市地税
局每年对县(市、区)地税局考核一次;省局每年10月份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考
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采取实地抽样、划片抽样和查对电脑(书面)记录的方法进行,
必要时可延伸到纳税人。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省局每年组织的全省征管质量考核结束后,对考核情况要在全省进行
通报。
第三十五条 征管质量考核要与干部的任职、公务员考核、奖金的发放挂钩。省、
地、县三级地税局要对征管质量考核达标和征管基础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对征管基础工作差和“十率”考核未达到指标的征收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对一年中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征收单位,要严肃处理,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有关人员黄牌警示一次,并视情节给予免职或调任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检查期指征管质量考核项目依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期限按月、季、半年、
全年进行考核检查的时限;当期指一个公历年度内需要检查的时限。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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