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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稽[2000]014号颁布时间:2000-11-14

     2000年11月14日 甘地税稽[2000]0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提出了以下贯 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均要建 立报告制度。   二、大案要案报告的范围和内容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执行。   三、报告标准和时限。各级地税机关凡列入大案要案,达到规定报送标准的,都 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报省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一)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5日内到逐级上报。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   2、抗税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欧 打税务人员或者严重影响税务人员执法的暴力抗税事件;   3、非法出售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印制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印制的发票, 份数在500份以上或案情较为重大的案件;   4、对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造成税款 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   5、各级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自发现或接到之日内起15日内逐级上报。   1、违法数额、数量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对违法性质认定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 或者缺少政策依据的。   2、初步查证的违法数额、数量未达到标准,但具有重大违法嫌疑或线索的。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发现或者接到应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 后应将案件进展情况等每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处)报告,结案后7日内报 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涉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 诉讼裁决后7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法制办)报告有关情况。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 理的案件应当随时了解处理情况,并按照甘公经[2000]31号文件规定同时报 告甘肃省公安、地税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   五、其他有关规定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执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都 要建立本地区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并明确报告的数量、数额、内容、期限、方式、其 他等具体事项,但必须保证本通知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的内容和期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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