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6日 甘地税稽[2000]0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
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换发税务
检查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定于2001年的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换发的税务检查证,请各地按
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10月30日前做好照片收集及《申请办
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的填写。11月15日前做好《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
统》软件使用录入数据工作,关于1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局。
二、检查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发放。发放的对象为各
级地税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
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和后勤人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三、原有的税务检查证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发放新证时先收回旧证,方
可发放新证,对收回的旧证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
四、新证的制作由省局统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五、对申请办证人员必须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中人
员基本情况一栏由稽查机构人员填写。
六、证件编号要按照省局的规定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八位编号,字轨为
甘肃省简称“甘”加“地税”。八位编码中,第1、2位为各地、州、市编码,第3、
4位为县(市、区)编码。前四位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由各地统一编
号。具体编号见附表。
七、省局于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召集各地管理检查证工作人员1名,
进行《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业务指导,并将软件同时下发。各地要认
真做好本地区软件数据录入工作。
附件1: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统一编号(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
事项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