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5日 甘地税三[2003]2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实际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必须取得
相关部门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金额,实物名称、实物数量、捐赠
用途的,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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