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2日 甘地税三[2003]25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
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
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根据甘肃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对直接参
与防治的医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的规定,对我省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
一线的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取得80元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
作补助,按财税[2003]101号文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1月
1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
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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