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35号颁布时间:1996-07-18
1996年7月18日 甘地税三[1996]03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
[1996]0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财税字〔1996〕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
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
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
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
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
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6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