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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144号 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川国税函[2002]144号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2]65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1]84号)的有关规定,粮食白酒、暮类白酒消费税计税方法实行从量定额和 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一旦确定为粮食白酒、暮类白酒,包 括比照粮食白酒、暮类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酒类产品,既要征收25%、15%比例税 率的消费税,同时每斤也要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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