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0日 川国税函[2002]144号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2]65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1]84号)的有关规定,粮食白酒、暮类白酒消费税计税方法实行从量定额和
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一旦确定为粮食白酒、暮类白酒,包
括比照粮食白酒、暮类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酒类产品,既要征收25%、15%比例税
率的消费税,同时每斤也要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