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年25日 川国税函[2003]278号
成都、自贡、德阳、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东司资财
[2003]81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四
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
999]778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3度向所属成
员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35。8万元。其所属成员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见
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3年度所属成员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