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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1]144号颁布时间:2001-09-01

     2001年9月1日 川国税发[2001]14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是“两权”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 收腐败的关键,是今后我省国税系统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确保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全体国税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 “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都是被监督者”的观念,自觉依法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 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 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及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运行程 序,保证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在全省国税系统的正确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权监督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和人员 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权力分解、权力制衡的原则。 (三)便于操作、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机构,落实检查责任, 严格目标考核。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由“一把手”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 工负责,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机关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积极配合。   第二章 税收执法权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的范围是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面情况;内 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国家 税法的规定,是否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 (二)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和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查备案制度。 第八条 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点是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法制五个环节的监督。 (一)税款征收权。重点监督内容是: 1、依法征收税款,有无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异地划转 税款,买卖税款;占压挪用税款,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收取利息等问题; 2、依法进行税务代理和税收执法权委托; 3、加收滞纳金; 4、审批缓缴税款、减税、免税、退税; 5、办理出口退税; 6、核定应纳税额;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8、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9、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二)税务管理权。重点监督内容是:   1、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注销;   2、发票的配售与管理、代开、认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或取消; 4、停业,歇业管理; 5、个体双定户管理; 6、数据伪采集、录入。 (三)税务稽查权。重点监督内容是: 1、选案权; 2、检查权; 3、审理权; 4、执行权;  5、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稽查案件的协查。   (四)行政处罚权。重点监督内容是: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3、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五)案件复议、听证、赔偿权。重点监督内容是:   1、复议、听证、赔偿案件受理;   2、复议、听证、赔偿案件审理;   3、复议、赔偿案件决定。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途径与方法   第九条 运用科学加管理的方法,建立科学化的监督体系。 (一)将执法权监督融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及征管程序中,从源头上、机制上防 范,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力度。 (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机控机制, 规范工作程序和权限,将征收、管理、稽查、处罚等税收执法行为有机融合在一个操 作平台上,建立环环相扣的税收执法全过程监控体系,从而强化执法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及征管质量考核,提高税收执法监督的及时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深化各项改革,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行权力分解,科学界定征收、管理与稽查部门工作 职责及岗位设置,制定征、管、查各环节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规程。 (二)深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权力制衡,重点是强化稽查的四个环节执法 权的制衡,逐步实行机构、人员、职责分离做到选案的人员不检查,实施检查的人不 审理,实施审理的人不执行,有效地解决选而不查,查而不结,结而不执行的问题。 建立稽查案件复查制,限制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与随意性。   第十一条 扩大社会监督面,构建立体的外部监督网络。   (一)完善税务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确保纳税人的投诉能及时得到答复。   (二)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执法公示制。全面公开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事效 率、工作标准、违章处罚以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规定和廉政纪律。   (三)自觉接受地方党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充分发挥监察、行风评议的作用,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 和纳税人代表为税收执法监督员,逐步建立起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 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 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采取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和各项专 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执法情况自查等多种形式,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纳税人、重点检查和稽查案件的复查等方法进行。   第四章 违规执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本级或本级与其他机关共同制定的违规文件,应在发现违规文件后十五 日内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机关备案。 (二)对下级国税机关制定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发现违规 文件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执行并及时纠正己经执行的错误行为。违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 在接到上级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三)对政府其它部门制定的有悖于国家税法的涉税文件,同级国税机关应当自 发现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向发文机关提出更正建议,同时向上级国 税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具体行 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权限行使执法权,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 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撤销 或变更。   (三)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六条 对在执法权监督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的执法责任人员,依 据《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进行追究。对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执法权监督中发现的涉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 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次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情 况以正式文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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