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 川国税函[2003]277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成
国税发[2003]290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上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032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
度总机构管理费1740万元,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