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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3]224号颁布时间:2003-10-20

     2003年10月20日 川国税函[2003]224号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函》 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000]90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行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分别集中业务 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0.02%和0.05%统一调剂使用,其余部分由各二级分 行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同意后下达所属县级支行使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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