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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170号颁布时间:2003-10-28

     2003年10月29日 川国税函[2003]170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成客关[2 003]1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 核,同意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2003年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3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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