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 川国税函[2003]170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成客关[2
003]131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
核,同意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2003年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3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