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5-19
一、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我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在预缴管理环节,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持税务登记证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纳税义务发生时,按项目计算预缴税款,并提供规定资料。我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留存备查。
(二)在申报管理方面,说明了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税款抵减方式和可申请暂停预缴增值税的特定情形。
(三)明确了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区(县)、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四)明确了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间以及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处理方式。
(五)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