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5-2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执行。据此,我局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纳入试点的六户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明确了我市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