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5-18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此次试点改革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企业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二、文件出台意义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此次试点改革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重要促进作用。
三、文件内容重点
(一)试点范围
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不动产。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纳税人资格确认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税控设备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培训,及时安装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需对外开具发票时,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开具。
(四)申报征收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除上述规定外的应税行为,税率为6%.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七)准备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将开展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及政策调研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八)咨询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dl-n-tax.gov.cn)、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微信号:dlsgjswj)查询了解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