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0-29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产业人才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五条规定,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引进国内外文化主题公园,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规定,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二条,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9.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体育业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