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0-28
一、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 总局通知》)文件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青岛市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
根据《财政部、总局通知》精神,需下达本地区内的年度审定结果。2015年度,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已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局。市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在广泛征求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审定,下达核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其他乳制品、部分粮食白酒、植物油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余产品的扣除标准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4年第3号)确定的扣除标准。
(二)新增个别农产品扣除标准
根据纳税人的申请,2015年新增了部分产品,主要包括:干酪、明日叶茶、花生饼粉、花生废饼粕、废花生磷脂、芝麻油渣、芝麻废饼粕、高残油芝麻磷脂、废芝麻磷脂。我们对新增的产品,仍依照投入产出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上报相关测算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参照类似产品行业的单耗标准,下达了新增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