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09-04
为了支持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做出了一系列的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过财税字[2000]25号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做出过相关的规定。
一、房地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
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规定想对比财税字[2000]25号更加的具体,规定免税的后勤经济实体必须是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
二、关于印花税的减免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条规定在财税字[2000]25号中并没有体现,属于新的优惠。
三、营业税的减免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增值税的减免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另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该法规的执行日期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