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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解读

录入时间:2006-09-04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同时废止。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这次文件主要是对财税[2001]122号文件的一种延续,由于原来关于机关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已经到期,这次是对原来法规优惠期的延长。
  财税[2001]122号文件中规定:
  一、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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