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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更改解读

录入时间:2006-09-04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正式签署,2005年11月10日生效,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发[2005]114号文印发各地。近期,总局在该协定的执行中发现,中文文本第十条(股息)第二款表述有误。现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英文文本,对中文文本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股息征税的三项规定进行了更正。
  一、《协定》中第十条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这里可以看吃第二条第(一)规定并不是十分的准确,对于50%和200万这一规定十分的模糊,对于上下的范围划分的也是不十分的准确。
  所以在新的文件中给予了更正:
  (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
  (二)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1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三)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这里的表述还是十分准确明了的,对股息支付的划分分成两种情况来表述,和原来的文件相比,新的文件更加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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