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企业销货和边境茶销售新优惠解读
录入时间:2006-09-04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对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一、县级以上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从先征后返到免征
新的文件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而在财税[2001]69号文件中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里可以看出县级以上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从先征后返改为了免征。
二、边境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期限延长
新的文件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由于财税[2001]71号规定的优惠期限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所以这次新文件的规定是对原来优惠期限的延长。
三、关于适用政策调整的规定
新文件中规定: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新的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对原来政策的一种延续,同时从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的返还50%到现在的完全免征,也体现了国家对该类型企业的支持,和国家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决策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