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营业税难点解析--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确定及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五、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确定及税务处
理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几次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咨询,详细
情况如下:
1.某照相馆主要从事拍照、胶卷冲洗、着色、放大等业务,2000年9月份
取得营业收入50000元,其中有4000元是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提
供镜框、像册等货物取得的收入。请计算该照相馆9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2.某旅店采取凭卡服务方式,当顾客离店时,凭卡到柜台统一办理住宿费结算。
2000年9月份取得住宿收入120000元,其中包含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
供的货物20000元。请计算该旅店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3.某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附带经营小吃、
台球(该省规定税率为10%)以及无线电修理修配业务。经营的商品有A、B、C
三种,其中A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适用税率13%,C属免税商品。
2000年9月份,销售A商品取得收入100000元,销售B商品取得收入
80000元,销售C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经营饮食业取得收入50000
元,提供台球劳务取得收入40000元,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收入21000元。
9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假设该企业取得
的各项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且均不能分开核算。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4.某饭店共设有5个包间,包间均有卡拉OK设备,为客人提供餐饮、娱乐等
服务,顾客可以自娱自乐。2000年9月饭店收取的费用为包间费20000元,
餐费130000元,烟酒饮料费50000元,请计算该饭店本月应纳的营业税
(该省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
5.某歌舞厅9月份收取门票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
10000元,烟酒、饮料费40000元(该省规定舞厅税率为10%)。请计算
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1.照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照相馆在照结婚
照的同时,附带销售的镜框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
=2500(元)
2.对此种经营方式的货物收入,同样属于混合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5%
=60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征营业税劳务与应征增值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
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
不同税率应税劳务(指同税种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否则一
并按高税率劳务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也应分别核算,否则按高税率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也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该企业上述兼
营行为兼而有之,综合上述政策,对该企业应按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7%的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当月销项税额=(100000+80000+60000+50000+
40000+21000)÷(1+17%)×17%=51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5500
=45500(元)
4.税法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
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
务业”税目征税。
应纳营业税=(20000+130000+50000)×10%
=20000(元)
5.税法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
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应纳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10%
=10000(元)
解题指导: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
一个难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入货物。兼营
行为通常有四种情况:
1.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
2.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货物;
3.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
4.兼营征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
对两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概括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属行业划分;
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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