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营业税难点解析--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四、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特
殊规定
(一)例:1.某运输公司2000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取得客运收入199800元,替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200元,付给境
外运输企业运费150000元;
(2)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
100000元;
(3)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6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
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其纳税地点和时间。
2.某旅行社2000年9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
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
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
业费用100000元,请计算该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额。
3.某展览馆2000年9月份收取门票收入200000元,展馆内的餐饮部
取得收入50000元,请计算该展览馆本月应纳营业税。
4.国内某公司于2000年9月份到日本某企业购买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本公司
的生产,该公司直接与日本企业结算,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000元。请计算
该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并说明谁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缴纳?
5.某广告经营公司9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0000元,支付给其他单位
制作费50000元;办理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120000元,其中支付给电视
台广告发布费80000元,请计算该广告公司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6.某歌舞团于2000年9月来A市演出。由A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
A市影剧院售票。共收取门票200000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0000元,支付
A市影剧院40000元。请计算该歌舞团、A市影剧院和经纪人各自应纳的营业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
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混合销
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99800+200-150000+300000-
100000)×3%=7500(元)
该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7500
元。
2.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
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
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属服务业税目范畴,适用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140000-60000+160000-100000)×
5%=7000(元)
3.税法规定,经营公园、动(植)物园等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应按“文
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但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
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业务所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该展览馆取得的门票收入免税,
但对餐饮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
=2500(元)
4.由于该项技术“在境内使用”,因此转让该项技术的日本企业成为我国营业
税的纳税人,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税法规定,境外公司、企业、机构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果未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或者代理者,应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对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
应纳税额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本例中,日本企业直接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
按规定应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为代扣代缴者。
该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00×5%
=5000(元)
5.税法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
扣除。
应纳营业税=(300000+120000-80000)×5%
=17000(元)
6.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
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
的、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表演”应按“文化体育业--文
化业”税目征税;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经纪人的收
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3%
=450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