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营业税难点解析--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一、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于近日为A建筑工程公司代理纳税审查,注册
税务师查阅了该公司的有关账证资料,A公司主要发生了如下几笔涉税经济业务:
1.该公司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3栋,建筑安装成本为6000万元,成
本利润率10%,房屋建成后,该公司将其中1栋留作自用,1栋对外出租,取得租
金收入200万元,另1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500万元。
2.A公司承接我国境内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两起。其中一起工程在境
外,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另一起在境内,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该公司将
3000万元的境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该外国企业除支付工程价
款外,又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劳动保护费50万元、施工机构迁移
费20万元、全优工程奖15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A公司又将收取的五
项价外费用各支付一半给B公司。
3.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万
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
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万元。
4.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
造价1000万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
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A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及应代扣代缴的营业
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营业税,对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要按“建
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各征一道营业税。其中,自建部分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本例中用于出租的房屋,由于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应视同自用行为处理。
应纳营业税=[6000×(1/3) ×(1+10%)]÷(1-3%)
×3%+200×5%+3500×5%
=253.04(万元)
2.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
事建筑安装业务。因此,对境外工程不征营业税。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
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
的价款及支付给B公司的五项费用应在A公司的营业额中扣除。但分包收入应由总承
包人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00-3000+(200+50+20+150+100)
×1/2]×3%
=67.8(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3000+(200+50+20+150+100)×
1/2]×3%=97.8(万元)
3.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负责协调组
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
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
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
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
收入中扣除。
应纳营业税=(1000-120)×3%=26.4(万元)
综上,A公司应纳营业税=253.04+67.8+15+26.4=
362.24(万元);应代扣代缴营业税97.8万元。
解题指导: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问题,除了应掌握上述内容外,还须注意以
下几点:
1.对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无论是由电信工程施工,还是由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
单位施工,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有线电视安装费(也称“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电话机安
装按照“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征税;
3.对于“自建自用”行为,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对于单位所属
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施工队伍是独立核算单
位,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是非独立核算单位,若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应征收营业
税。反之,若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则不征营业税;
4.建筑业中的修缮与增值税“修理修配”不同,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
产的大修、中修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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