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消费税难点解析--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4-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4信息】 三、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
何征税?
(一)例: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
酒、啤酒及其他酒。1999年10月2日,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消
费税纳税申报,该企业9月份主要发生如下几笔涉税经济业务:
1.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吨,收取价款20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
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20000元,另外又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0元。
2.本月销售黄酒20吨,每吨售价7000元,包装桶60个不作价销售,而
是收取押金40元/个;销售薯类白酒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随同薯
类酒销售的30个包装桶每个单独作价35.1元;销售果木酒5吨,每吨不含税单
价9000元,包装桶15个不作价,而是收取押金23.4元/个。
3.外购酒精生产粮食白酒。当月外购酒精100吨,单价5000元/吨,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000元,增值税为85000元,已验收入库,货
款已支付。当月月初库存外购酒精40吨,单价为4000元/吨,当月月末库存外
购酒精的单价为50000元/吨,本月生产领用50吨生产粮食白酒120吨,全
部对外销售,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20000元,共计2400000元。
(二)要求:假设该企业本月未发生其他销售业务,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
1999年9月份应纳消费税多少(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25%,薯类白酒的适用税
率为15%,黄酒定额税额240元/吨,果木酒适用税率10%,酒精适用税率
5%)?
(三)解答:
1.应纳消费税= [(200000+20000)+11700÷(1+
17%)]×25%=57500(元)
2.应纳消费税=20×240+[20×4000+30×35.1÷(1+
17%)]×15%+[5×9000+15×23.4÷(1+17%)]×
10%=4800+12135+4530=21465(元)
3.月末库存酒精40吨,价款为:40×5000=200000(元)
本期领用酒精价款:100×5000+40×4000-2000000=
460000(元)
允许抵扣的消费税=460000×5%=23000(元)
应纳消费税=2400000×25%-23000=577000(元)
4.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57500+21465+577000=
655965(元)
解题指导: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
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
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
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
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是,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
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
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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