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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售后回购的融资本质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 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售后回购通常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因为它的本质是一 种融资行业。在此,笔者以例解的形式来说明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及其本质。 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回购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 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 一、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将一批库存商品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公司,并约定一年后①以110万元的价格回购;②以9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批商品的 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收到价款。 在第①种情况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摊销回购价高于销售价的部分10万元,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00 回购时,支付价款110万元, 借:库存商品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如果将以上四个会计分录登记入账,就会发现,回购的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仍然 是80万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为零,企业的银行存款减少了10万元、而财务 费用增加了1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这笔售后问购的本质相当于甲公司以库存商品作 质押,从乙公司借入资金100万元,一年后偿还110万元(可以理解为本金100万元,利 息10万元),所以其本质为融资行为,不应该确认为销售收入。 在第②种情况下,甲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回购时,支付价款90万元, 借:库存商品 9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 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如果将以上三个会计分录登记入账,就会发现,回购的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成为 70万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为零,企业的银行存款增加了10万元。由此可以 看出,这笔售后回购的本质相当于甲公司以允许乙公司使用该批库存商品一年为条件, 从乙公司借入资金100万元,一年后偿还90万元,该批库存商品虽然由于已被乙公 司使用一年,其价值损耗了10万元,但可以从银行存款增加的10万元中得到补偿,甲 公司的资产总额并未改变。所以该笔业务的本质仍为融资行为,不应该确认为销售收 入。 二、考虑存在增值税的情况下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一批库存商品以100万 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并约定一年后以11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80万元,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收到价款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17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摊销回购价高于销售价的部分10万元,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00 回购时,支付价税合计110×1.17=128.7万元, 借:库存商品 1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如果将以上四个会计分录记入账,就会发现,回购的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仍然是 80万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为零,企业的银行存款减少了11.7万元,而财 务费用增加了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多抵扣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增 值税的进项税与销项税并未影响库存商品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这笔售后回购的本 质仍然相当于甲公司以库存商品作质押,从乙公司借入资金100万元,一年后偿还110 万元(可理解为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所以其本质为融资行为,不应该确认为 销售收入。 三、考虑存在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的情况下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一批库存商品以100万 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并约定一年后以110万元的价值购回。该批商品为应税消费品, 适用12%的消费税率,其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收到价款及增值 税销项税额合计117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计算应交消费税为:100万元×12%=12万元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费 120000 摊销回购价高于销售价的部分10万元,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00 回购时,支付价款110万元, 借:库存商品 1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如果将以上四个会计分录登记入账,就会发现,回购的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变为 92万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为零,企业的银行存款减少了11.7万元,而财 务费用增加了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多抵扣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所 以增值税的进项税与销项税并未影响库存商品的价值。消费税因为确实已由企业负担, 而售后回购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实质上的利润,所以,由此事项形成的消费税支出12 万元也没有理由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而去与主营业务收入相配比, 只能增加库存商品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这笔售后回购的本质仍然相当于甲公司以 库存商品作质押,从乙公司借入资金100万元,一年后偿还110万元(可以理解为本金 100万元,利息10万元),其本质为融资行为,不应该确认为销售收入。 (bc20031005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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