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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析

录入时间:2003-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3信息】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法是一个 比较复杂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减免政 策等方面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为便于考生复习,特将若干问题归纳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 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 以将上述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 民纳税人则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在中国国内定居的中 国公民和外国侨民(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 年的外籍人员、海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以 及港澳合同胞;(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 年的外籍人员、华侨以及港澳合同胞。   在理解上述内容时,必须重点注意下述两点:   (1)什么叫“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消除之后,没 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 内的居住地。   (2)什么是“临时离境”?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 过90日的离境。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   二、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的区别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而言,由于 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正确判断其所得来源地便显得尤为重要。现 将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原则归纳如下: 序号  所得种类          所得来源地 1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  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  劳务报酬所得       实际提供劳务地 4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坐落地 5  动产转让所得       实现转让地 6  财产租赁所得       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单位所在地 8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地 9  中奖所得         参加活动地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 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适用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 权的情形)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四个税目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以收入额减去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两个税目,均应以每次收入全额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不作任何费用扣除。   2.附加费用减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税法规定,下述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允许再减除 3200元(即实际费用减除标准为40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 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3.如何确定“每次”收入。   必须注意,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两个税目则为按年计税,其他所有 税目均为按“次”计税。因此,如何正确划分“每次”收入,自然也就成为个人所得 税法的一大难点。现将有关规定列示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出版,或先出版后在报刊 上连载            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续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 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稿酬所得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 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追加稿酬的,应与 以前出版、            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项使用权每次转让所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 的收入            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作为一次的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适用税率的确定   与其他税种相比,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比较复杂。在复习时应注意对比、分析,以 免相互混淆。该税种的税率可以分为下述五类:   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   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范围:(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   3.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范围:劳务报酬所得。   4.14%的比例税率。   适用范围:稿酬所得。   5.20%的比例税率。   适用范围:(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租赁所 得;(4)财产转让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原则   对此类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因实际居住时间的长短而异:   1.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 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   税务处理原则:(1)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2)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 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 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   税务处理原则:(1)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纳税;(2)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童事、高层管理人员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满5年。   税务处理原则:(1)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纳税;(2)在临时离境工作 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4.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   税务处理原则:(1)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2)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 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3)某一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的,可按上述第1条原 则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为便于理解,特将上述内容简示如下: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居住时间       由境内支付 由境外支付 由境内支付 由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90日(或183日)以上至1年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1年以上至5年        纳税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5年以上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注: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除外)   六、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税务处理原则:   (1)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任何费用);   (2)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 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如前所述,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是按月计税,这一方法是建立在纳税人各月的工 薪收入基本稳定的假设之上的。考虑到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大行业职 工全年各月的工薪收入波动较大,税法特别规定这三个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目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制度。   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再对其收入净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 (at2003090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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