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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法疑难问题解析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一、三大流转税征税范围的差异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税种,它们之间的 最大区别在于征税范围的差异。图示如下:    税种             征税范围   增值税 ①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应税货物   ②商品流通企业销售的应税货物       ③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消费税 ①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11类应税货物 ②报关进口的11类应税货物   营业税 ①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七 大行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两类行为   在学习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时,还可以结合产业划分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如:(1) 第一产业(农业)征收增值税;(2)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征收增值税;(3)第二产业中的建 筑业征收营业税;(4)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流通业征收增值税;(5)除商品流通业以外的 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二、视同销曹行为的税务处理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财务上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在税法上却必须确认 为销售收入的各种经济行为。具体包括8项内容(略)。   在理解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是形成计税差异的重要原因。财务会计确认销售的依据是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而计税时确认销售的依据则是有关的流转 税法,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可图示如下:   依会计准则(制度)确认销售→会计收入→反映于“利润表”   依税法确认销售→计税收入→与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相一致→反映于“利润表”                与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不反映于“利润 表”   第二,“用于非应税项目”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均不包括购买 的货物。这是因为,若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前述两个方面,当属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 问题,与销售业务无关。只有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前述两个方面时,才构 成视同销售行为。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别(同时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 税种)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 务,且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②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含义若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某一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无直 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纳税人若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则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审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纳税人若未能分 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税贷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其营业 税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可见,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两者之间在税务处理原则上存在着重 大差异。可图示如下: 混合销售行为-→ ①单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征收 增值税     外购货物若 税 实行“行业标准”-→ ②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 劳务的纳税人   发生非正常损失, 务           --征收增值税                                                 如自然灾害损失、 处          ③从事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因管理不善造成 理                      增值税应税货               物和应税劳务的 的货物被盗或发 原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①能够准确将两类业务分别核算的纳税人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生霉烂变质等损 则 -→实行“核算标准”→        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征收营业税                       失,其所含的增              ②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两类业务的纳税人--一                并征收增值税 值税进项税额不                        得抵扣。   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外,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 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   在理解上述规定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两点:   第一,非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区别。   非应税项目系指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具体包括:①提供非应税劳务;②转让无 形资产;③销售不动产:④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于前三项业务的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的进项税额之所以不得扣除,是因为它们均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用于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之所以不得扣除,是因为这些货物未能用于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不会转移到企业的产成品上。   免税项目则是指既不征收增值税,又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具体包括:①农业生 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 备;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 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二,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外购货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正常损失(如定额内损耗),其所含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 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在实际计算时,应注意下述具体规 定:   1.可以计算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包括外购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 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等七大类产品,不包括酒及酒精、汽油、柴油、 小汽车四个税目;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 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 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 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 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 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根据具体用途的不同,税法上作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   所谓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 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若用于其他方面,则应于移送使用时计征消费税。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税法上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1)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2)用于在建工程;(3)用于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4)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   七、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台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 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 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八、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 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 他应税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 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 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 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九、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   ①从事运输业务        机构所在地   ②提供其他六个行业的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   ③跨省区承包工程       机构所在地   2.转让无形资产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地   ②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   3.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此外,还应注意两个特别规定:   1.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大流转税之间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关系   1.增值税与消费我的区别: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于价外税与 价内税的差异,应当结合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理解:①价外税→不构成产品价值→不记 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不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②价内税→构 成产品价值→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2.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销售额实际上是一致的。必 须注意,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内含消费税,而计算消费税的税基不含增值税。因此,如 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 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 售额。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增值税主要以货物为征税对象,营业税主要以劳务为征税对象。在劳务中,除了 加工劳务与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所有劳务都应征收营业税。复习时必 须正确理解这些概念: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即为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由于我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模式,因此它们之 间的交叉、重叠关系广泛存在。 (at20030707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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