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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解析: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 展,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也不断得到了发展壮大。国家为鼓励个人投资, 自2000年起,对独资合伙企业全面改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也随之由企业所得税 改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律师有出资律师和雇员律师之分,雇员律师又有专职和兼职之 分,且由于分成办法和不同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又不尽一致,因此税企双 方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掌握。本文拟以案例形式对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缴 纳加以说明。   [例一]天天律师事务所由A、B、C三人投资兴办,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 30%,合同约定各人的所得也按出资比例计算分配。2002年天天律师事务所共取得收 入1500000元,账面实现利润50000元。2002年该所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支出工资450000元,计提工会费、福利费、职工教育费78750元。其中3位投 资者每人每月预领工资1500元 另有其他员工18人;   2.实际为员工上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3000元;同时为A、B、C三位出资律师支 付商业分红保险30000元;   3.管理费列支投资吝个人所得税1500元,列支税款滞纳金300元:   4.核销5年未收回的坏账30000元;   5.管理费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000元:   6.通过民政部门捐增5万元,其中对养老院损赠30000元,对水灾地区捐赠20000 元;   7.管理费开支业务招待费22500元;   8.管理费开支赞助费10000元;   9.计提职业风险准备金150000元。   经查,该律师事务所账簿核算健全,收入及成本费用可以查实,应采取查账征收 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B、C三位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一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经营 所得,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 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557450元。其中   1.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从业人员的工资按每人每月800 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税前可列支工资800×12×18=172800元,已支出45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277200元;   2.事务所实际发生的工会费、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在计税工资2%、14%、 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不能计提。经查该所实际发生工会费、福利费、职工教 育费20000元,调增58750元。   3.实际为员工上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3000元可据实扣除。但为A、B、C三位出 资律师支付的商业分红保险不能在税前列支,调增30000元;   4.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税收滞纳金。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1500元;   5.三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经债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县证明、报 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该所核销的坏账30000元符合这 一规定,不作调整;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2年应列支1500000× 2%=30000元,已列支 45000元,调增15000元:   7.事务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在超过销售收入的0.5%的规定比例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全年应列支1500000×0.5%=7500元,己列支22500元,调增15000元;   8.各种赞助支出不准在税前扣除应调增10000元;   9.事务所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准在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费用,计 提职业风险准备金调增150000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28800元   其中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共计可扣除纲用800×12× 3= 28800(元)   三、计算捐赠金额   律师事务所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全额扣除。因此,对养老院捐赠 30000元,不需作纳税调整;   律师事务所对水灾地区的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据 实扣除。   可税前列支的捐赠限额;(50000+557450-28800+20000)× 30%=598650× 30%=179595(元)   已列支20000元,未超过限额,可据实列支。   四、计算A、B、C三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总额=50000+557450-28800=578650(元)   其中:A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78650× 40%=2314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31460× 35%- 6750=74261(元)   B律师和C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78650× 30%=17359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分别是=173595× 35%-6750=54008(元)   A.B、C三位出资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74261+54008+54008=182277(元)   [例二]天天律师事务所由A、B、C三人投资兴办‘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 30%,合同约定各人的所得也按出资比例计算分配。2002年天天律师事务所共取得收 入1500000元。经查,该所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征收,因此,对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当地税务机关 核定的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为30%)。计算A。B、C三位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一、计算每个投资者的经营收入额   每个投资者的经营收入额=个人在收入总额中所占份额   A律师经营收入额=1500000× 40%=600000(元)   B律师经营收入额=1500000× 30%=450000(元)   C律师经营收入额=1500000× 30%=450000(元)   二、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个投资吝的经营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A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00× 30%=180000(元)   B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00× 30%=135000(元)   C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00× 30%=135000(元)   三、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个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A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0× 35%-6750=56250(元)   B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5000× 35%-6750=40500(元)   C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5000× 35%-6750=40500(元)A、B、C三位出资律 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6250+40500+40500=137250(元)   [例三]王某系天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3月取得底薪工资600元,另外根 据办案收入取得分成收入3000元,其办案费用和其他个人费用均未在律师事务所报销。 计算王某2003年3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作为雇员的律师(含兼职)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若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 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某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00+(3000-3000× 30%)-800=1900   应缴个人所得税=1900×10%-25=165(元)   [例四]王某系天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3月取得底薪工资600元,另外根 据办案收入取得分成收入3000元,其办案费用和其他个人费用均已在律师事务所报销。 计算王某2003年3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作为雇员的律师(含兼职)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若 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的,不得再单独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王某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00+3000-800=28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800×15%-125=295(元)   [例五]陈某系某公司在职员工,同时为天天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2003年3月 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兼职收入2000元。计算陈某2003年3月应缴纳人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专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在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核月减除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 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800无的 费用扣除标准,应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陈某的所得应铵“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10%-25=175(元)   陈某在4月7日内还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计算 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六]王某系天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4月为办案需要聘请会计师唐某 为其工作,并支付其报酬2000元。计算唐某2003年4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 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及税率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唐某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800)× 20%=240(元)   税款由王某代扣代缴。为便于操作,税款也可委托由天天律师事务所代缴。   [例七]王某系天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元月受某公司委托,为某公司的 经济纠纷一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取得该公司给予的报酬3000元。计算王某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 其他酬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及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某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 20%=440(元)   税款由支付报酬的某公司代扣代缴   [例八]天天律师事务所系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由A、B、C三人投资兴办, 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合同规定各人的所得也按出资比例计算分配。 2003年1至3月账面实现利润5000元。2003年1至6月账面实现利润15000元。计算1季度 和2季度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办 法,每季终了后7天内预缴,并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 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个人所得税预缴凭证。   一、计算2003年1季度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A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000× 4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 4×10%-250]÷4=137.5(元)   同理,可计算出B律师、C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分别为87.5元   A、B、C三位出资律师1季度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37.5+87.5+87.5= 312.5(元)   二、计算2003年2季度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A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5000× 40%=6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元20%-1250]=575(元)   同理,可计算出B律师、C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325元   A、B、C三位出资律师2季度应缴个人所得税=(575+325+325)-1季度已缴 312.5元=912.5(元)   [例九]天天律师事务所系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由A、B,C三 人投资兴办,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合同规定各人的所得也按出资比例 计算分配。2003年1至3月取得收入150000元。2003年1至6月累计取得收入500000元。 计算1季度和2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 为30%)。   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每季终了后15天内及年度终 了后30天内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一、计算2003年1季度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A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50000× 40%=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 4× 35%-6750)÷4=19312.5(元)   同理,可计算出B律师、C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分别为14062、5元   A、B、C三位出资律师1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312.5+14062.5+14062.5= 47437.5(元)   二、计算2003年2季度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A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00000× 40%=20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2×35%-6750)÷2=66625(元)   同理,可计算出B律师、C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分别为49125元 A、B、C三位出资律师2季度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6625+49125+49125)-1季度 已缴47437.5元=117437.5(元) (Ap 2003 009 02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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