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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27号颁布时间:2003-02-2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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