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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4]95号颁布时间:2004-03-26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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