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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91号颁布时间:2007-04-22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税收会计帐簿设置、税收会计核算和税收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
  (一)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设置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税收会计核算反映的数据准确、完整。
  (二)有关会计报表的具体式样、数据来源、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区局将通过“会统通讯”中的“YB00”目录下发,请各地及时下载安装,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开始,以修改后的表式编报。
  二、《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73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74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75项“缴纳以前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32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将《税收月快报》第28项“建筑安装”改为“建筑业”,第29项“服务”改为“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30项“销售不动产”改为“房地产业”。
  (三)今年1至4月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企业所得税欠税”数额,请各市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4月入库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在6月30日前以传真的方式一次性上报区局。
  (四)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网上“TRS”目录下,请各市在2004年6月份编制5月份的《税收月快报》前予以更新,从2004年6月1日起,各市必须以新的《税收月快报》格式上报税收快报。
  三、上报时间
  (一)税收月快报为月后第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逢春节、五一、十一长假为上班后一日前。税收旬报为旬后第1日前(节假日不顺延)。
  (二)税收会计报表为月后第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逢春节、五一、十一长假为上班后第三日前。
  请各市抓紧时间贯彻落实,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的报送报表。

附件:1、2004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及口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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