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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4]64号颁布时间:2004-02-24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局稽查局:
  据部分市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第三条第二十款,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210号文)中,关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不一致,应如何执行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根据16号文“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其购置( 含抵债所得)的住房,不论居住时间长短,均按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含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免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购置外的其他住房(包括自建住房),按全部收入计算征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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