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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14〕51号颁布时间:2014-11-05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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