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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12-01-18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省局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

  特此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

  8.《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9.《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1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无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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