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3号颁布时间:2008-12-0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8〕45号),经省局研究,现就相关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8〕45号)规定,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灾后重建工程中所使用的电导线、电缆、铁塔、电杆、瓷瓶等,如投资控制在原工程规模之内,允许对其价款视同设备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其中“原工程规模”标准按照本文附件内容执行。
  二、因灾停产、半停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城市房地产税,由市州局涉外分局核准。 
  三、请各地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税收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抗冰抢险工程结算报审金额汇总表.doc
    2.110千伏及以上抗冰抢险工程结算汇总表(略)
    3.湖南省35千伏线路抗冰抢修工程结算汇总表(略)
    4.10千伏及以下冰灾抢修恢复重建工程(略)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