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湘地税函[2008]46号颁布时间:2008-04-0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上一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