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72号颁布时间:2007-09-1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机关以及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台联、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