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2]18号颁布时间:2012-03-1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及时将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严格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工作,按时上报信息。
二、卷烟生产企业仍按5号令的规定,上报2011年度的卷烟生产经济指标。上报表格为《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
卷烟批发企业上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和《卷烟牌号信息表》,首次上报表格所属期为2012年1月份卷烟批发企业的销售明细。
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和《卷烟牌号信息表》的电子数据文件通过FTP上传省局,上传路径为“省局FTP:\\84.16.16.12\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2012年1至12月\税二组\卷烟消费税价格信息采集”。
四、各地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告省局,上报路径同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
附件3: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4:全国卷烟批发企业名单。
![]()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