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11]175号颁布时间:2012-02-10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
一、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一律暂免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原核定的票种和数量正常供应发票,除纳税人主动申请调整外,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进行调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切实解决发票领购、使用、验旧、缴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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