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9]71号颁布时间:2009-04-30
各市、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系统2008年增值税清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武汉市供电公司、黄石市供电公司、襄樊市供电公司、宜昌市供电公司、黄冈市供电公司、荆门市供电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十堰市供电公司、鄂州市供电公司、荆州市供电公司、咸宁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供电公司及其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2.5%。
对于上述分公司2至4月征期多预缴的税款于5至7月征期申报时逐步调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