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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71号颁布时间:2009-04-30

各市、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系统2008年增值税清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武汉市供电公司、黄石市供电公司、襄樊市供电公司、宜昌市供电公司、黄冈市供电公司、荆门市供电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十堰市供电公司、鄂州市供电公司、荆州市供电公司、咸宁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供电公司及其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2.5%。
  对于上述分公司2至4月征期多预缴的税款于5至7月征期申报时逐步调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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