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7-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10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9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796印发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