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12〕67号颁布时间:2013-05-02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税〔2009〕17号)要求和相关基金会、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经审核确认,现将2012年度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4家基金会和4家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 河南省银龄基金会
2、 河南省爱心基金会
3、 河南省民营企业信用发展基金会
4、 河南省本源人文公益基金会
5、 河南省康泰扶贫助困基金会
6、 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 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
8、 河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 河南省兴达爱心基金会
10、 河南省丹阳助老基金会
11、 河南省中原老龄产业发展基金会
12、 河南省嵩岳爱心基金会
13、 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
14、 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
15、 郑州慈善总会
16、 焦作慈善总会
17、 周口慈善总会
18、 南阳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