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2-10-16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自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强化风险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事宜。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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