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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0]263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豫地税发[2000]2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发票管理,严肃发票纪律,体现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现印 发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本处罚标准从2001年无月1日起执行。 二、 本处罚标准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 本处罚标准不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 违章项目 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一 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包括开票日 每一项 50元 未按先后顺 期、付款方名称、收款项目、金额大 金额项 100元 序依次填开按 小写、开票人和发票专用章加盖等内 未盖发票 100元 份数每份处罚 容;未按先后顺序依次填开等。 专用章 50元。 二 涂改发票,包括挖补发票,在发票上 金额项 200元 画写与填写发票无关内容。 其他每项 50元 三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单联填开 500元 金额项 1000元 其它内容项 200元 四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 一本(含)以下 1000元 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 一本以上 3000元 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扩大专业发票 微机发票按 开具范围。 五本(含)以上 5000元 三十份为一 本计算。 五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拒绝向付款方 每次 1000元 开具发票。 六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 每项次 1000元 票物不符发票。 七 开具作废发票;以其他单据、卡或白 每份 500元 条代替发票开具。 八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 发生 1000元 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九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 一本(含)以下 1000元 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 一本以上 3000元 发票。 五本(含)以上 5000元 十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 发生 5000元 票;盗取(用)发票。 十一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 作废发票 1000元 非规定发票指实际 定的发票伯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 非规定发票 500元 消费与开具取得 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 白条或收据 2000元 的发票不相符的 金额等内容。 自制凭据 3000元 行为。如:饮食 自填发票 2000元 消费取得"其他服 变更金额 3000元 务业专用发票"。 变更其他项 500元 十二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 一本(含) 1000元 微机发票按三十 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一本以下 3000元 份一本计算。丢失、 五本(含)以上 5000元 损毁发票及登记簿 发票登记簿 2000元 ,经公安机关和税 务机关共同认定, 确属纳税人无法抗 拒的原因,确属纳 税人无法抗拒的原 因,可酌情处罚或 免予处罚。 十三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建立发 发生 1000元 展保管制度。 十四 印制发票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 发生 5000元 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十五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 发生 10000元 伪专用品。 十六 非法携带、邮寄空白发票。 发生 10000元 由税务机关同时没收 非法所得。 十七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 发生 20000元 收税务机关同时依法 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 予以查封 、扣押或 票防伪专用品的。 者销毁、没收非法所 得和作案工作,构成 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十八 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发生 5000元 十九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发生 10000元 二十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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