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179号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豫地税函[1999]17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
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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