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180号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豫地税函[1999]18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78号)(略)